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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虚拟货币新政 颠覆网络游戏盈利方式

  各地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3号)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严打网游赌博行为:开箱子等方式将被禁止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点评:值得关注的是禁止开宝箱等盈利模式,这个"等"字意味身长,代表着可能出现新的开宝箱的变种版盈利模式全包含在这个"等"字内.另外值得一说的是公安部门参与进来不得不捏把汗,明确定义了行为的性质为犯罪,定义为犯罪意味着可能面临牢狱的可能性更大了.另外一条值得关注的是"道具管理规定",如果说政府连道具在游戏内的某BOSS掉道具的几率都纳入到管理办法内,那对网络游戏现在流行的道具收费制是个严重的打击.回归时间制对提升游戏可玩性也许有一定帮助,相信国内的企业们会制定出类似功能收费..自动寻路包月10元,自动清楚迷雾,自动去广告包月10元,自动练级功能包月10元..我也加个"等".

  文化部门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点评:前些日子猫扑就因<七龙纪>停服造成玩家损失的"欺诈行为"网上闹的沸沸扬扬,这些规定和要求游戏公司必须按照用户能接受的方式退还用户,而不是转移到其公司其他游戏内的霸王行为.本次<通知>是中国网游业保护消费者的一次进步.当然,搂钱的游戏公司,坑蒙拐骗的群体绝对憎恨它.对游戏企业游戏内发行货币的随意性,随意更改价格,随意增加替代品的不负责行为也有了明确的约束.并且控制了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不得扩散到实体物品,也就是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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